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小字第279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投小字第27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99年8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壹仟伍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陸
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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