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96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光明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唐榮鐵 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豐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招標之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與抗告法院於99年度雄簡字第962號民
事事件,均僅就臺中市陸光七村新建工程之土方及擋土支撐
變更設計採購案(下稱系爭採購案)之招標法律關係為訴訟
標的價額之核定,至該採購案決標法律關係之訴訟標的價額
則未見本院核定之,又本院99年8月12日駁回原告之訴裁定
記載:「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份在卷足據」,然本院
並未以電話詢問聲請人是否已補繳裁判費,爰聲請本院核定
系爭採購案決標法律關係之訴訟標的價額並更正前開裁定之
記載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雖陳稱上開裁定均有「請求確認招標之法律關
係不存在事件」等字樣之記載,而認本院及抗告法院咸未就
系爭採購案之決標法律關係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惟聲請
人所指前開記載,僅係本院及抗告法院按照法院於收案時於
卷面上標寫之案由,所對該等民事事件之稱呼,尚與該事件
所審究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無絕對之關連。而觀以本院99年
雄簡字第962號、抗告法院99年度簡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皆
係以聲請人所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即上開採購案之招標及決
標法律關係為對象核定價額,此參前述裁定內容甚明,是尚
無聲請人所稱僅就該等採購案之招標法律關係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之情形,聲請人聲請另就系爭採購案決標之法律關係為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自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至聲請人另稱:本院應更正99年8月12日駁回原告之訴裁定
中「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份在卷足據」之記載,然所
謂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係本院為確認當事人有無繳納裁
判費乙節,經詢問本院收費處後所為之書面記錄,並非記載
向聲請人詢問有無繳納裁判費之文書,況本院既已裁定命聲
請人補繳裁判費,並無另行再以其他方式向聲請人催繳之義
務,聲請人陳稱未接獲本院詢問電話,該等詢問簡答表係屬
偽造,請求更正前開裁定記載云云,實屬誤會,亦無從准許
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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