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3至4部分,前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年10月26日│98年5月16日│98年6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8年度偵│基隆地檢98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785號│字第3564號│偵字第1288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1798│98年度易字第517│98年度訴字第94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12.24│98.10.22│98.10.16│││││││├───┼────┼────────┼────────┼────────┤││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易字第517│98年度訴字第947││││685號│號│號││判決├────┼────────┼────────┼────────┤││判決│││││││98.07.21│98.11.23│98.11.23│││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備註│字第2577號│字第3465號│字第3586號│└────────┴────────┴────────┴────────┘┌────────┬────────┐│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8年7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288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94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10.16│││││├───┼────┼────────┤││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947││││號││判決├────┼────────┤││判決│││││98.11.23│││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8年度執││備註│字第358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