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凱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凱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玖月。
理由受刑人許凱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依受刑人所請,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附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判決日│確定│確定日││││期││審│期│判決│期│├──────┼───┼───┼─────┼────┼───┼──┼───┤│販賣第ㄧ級毒│有期徒│98年7│98年度偵字│本院102│102年│同前│102年││品│刑8年│月25日│第28033號│年度訴緝│7月31││8月26│││2月│││字第91號│日││日│├──────┼───┼───┤││││││販賣第三級毒│有期徒│98年8│││││││品│刑1年│月6日││││││││6月│││││││├──────┼───┼───┼─────┼────┼───┼──┼───┤│持有第三級毒│有期徒│102年│102年度偵│本院102│102年│同前│102年││品純質淨重二│刑5月│6月8│字第15826│年度簡字│10月14││11月4││十公克以上││至9日│號│第5969號│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