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號
調解筆錄原告 柯驊芮 原告 廖宏啟 被告 陳賢宗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號因102年度審交訴字第86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上午11時24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仲農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潘欵朗讀案由
原告柯驊芮原告廖宏啟被告陳賢宗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柯驊芮原告廖宏啟被告陳賢宗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二人新台幣(下同)貳萬壹仟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應自民國(下同)103年2月起按月分7期於每月15日前各給付参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給付方式:由被告匯款至原告二人共同指定帳戶:板橋國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廖宏啟。
三、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柯驊芮原告廖宏啟被告陳賢宗調解委員潘欵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楊仲農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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