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357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產地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01年度裁字第357號聲請人沅勝興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美玲 相對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代表人 馬幼竹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原告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97年度訴字第1336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再訴願決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原告起訴意旨略謂: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
理由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2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廖宏明法官林文舟法官胡國棟法官林玫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阮思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