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五五號
原告逢鵬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吳金英 訴訟代理人 吳金源 被告丙○○
乙○○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本院台南簡易庭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慧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公告或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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