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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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九五號
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高吉 代理人 劉金裕 右原告與被告台灣土地銀行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壹萬陸仟捌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杰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鄭佩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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