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О四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以九十一年營簡字三九0號(九十一年營偵字第一一二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確定在案。茲查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二年訴字第九六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柯顯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悉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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