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2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自字第2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二二八號
自訴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未依前開規定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裁定命自訴人於收受補正裁定後七日內,補正此項欠缺,該補正裁定於同年十二月十二日送達予自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自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自訴程序已違背首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另自訴人若欲對被告涉犯之竊佔罪嫌提出告訴,依法應向犯罪地或被告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莊玉熙法官林佩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文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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