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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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8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LULUTKRISNANTO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暨包裝袋參只(驗餘含袋毛重壹點伍參柒肆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LULUTKRISNANTO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3包(含袋總毛重1.54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6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開所涉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毒聲字第1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4月30日以107年度毒偵字第72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上揭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扣案之透明結晶3包(含袋毛重1.54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6公克,驗餘含袋毛重1.5374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為憑,足認扣案之透明結晶3包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3只,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是該包裝袋應與毒品一併沒收銷燬。另因鑑驗所耗損之0.0026公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