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272號原告 陳霖宣 (住居詳卷)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 律師被告 謝語婕 (住居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107年度易字第5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
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附帶民事訴訟,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請求回復其損害,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提起是項訴訟,自須限於被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其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換言之,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或非刑事訴訟程序認定之犯罪事實侵害其私權,縱因同一事故而受有損害,亦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號判例、91年度台抗字第306號裁定要旨參照)。是以,非就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事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其訴為不合法,亦應依同法第50
2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駁回之。
四、經查,就原告所稱被告於105年12月17日所涉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業經本院以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61號判決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非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
五、次查,就原告所稱被告於105年12月7日、12月9日及12月14日所涉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則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依前開規定,原告就上開部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亦非屬合法,故亦應以判決駁回之。
六、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自應併予駁回。
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