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1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常業竊盗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391號被告甲○○
樓(現於臺灣台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盗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