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11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易字第11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易字第119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287號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634號、394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意旨仍執陳詞,以其存摺等物係被竊,而其因疏忽並沒有去報警為由否認犯罪,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另補充理由如下:被告於94年5月20日即知其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東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遺失,一般人為怕招冒用或被冒領,均會馬上與所屬金融單位聯繫止付,並會及時向警察機關備案,而被告竟遲至同年6月29日才向警查機關報稱遺失,顯與一般常情不符。其所辯應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上訴意旨否認犯罪,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郭同奇法官何志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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