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緝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樓指定辯護人許名宗律師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50,000元,由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尚安雅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