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1年度東簡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東簡字第65號
原   告  唐黃興
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 律師
被   告  李取蓮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百年度重訴字第二四號確認優先承購權事件民事訴
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
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
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
字第56號判例明揭其旨。
二、經查,本件原告唐黃興固訴請被告李取蓮應將臺東縣○○鄉
○○○段○○○○○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將占用部分之土地
返還原告。惟在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4號確認優先承購權
事件之另案中,李取蓮已訴請聲明確認對於 蘇川德 與唐黃興
就臺東縣○○鄉○○○段○○○○○號土地所定之買賣契約,有
以同一條件買受之優先承買權。是被告就臺東縣○○鄉○○
○段○○○○○號土地有無優先承買權,是否為無權占有,為本
件原告訴請被告拆屋還地之先決問題,且經本院認有停止本
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簡易庭法官莊尚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書記官涂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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