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胡宗智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榮郎法官郭千黛法官施坤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吳金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