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39號原告 賴國正 訴訟代理人 吳愠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燈鑫 即祭祀公業 賴耀東 管理人、被告 賴文星 即祭祀公業 賴文雅 管理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度臺抗字第371號判例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對祭祀公業賴耀東、祭祀公業賴文雅有派下權存在,而祭祀公業賴耀東之財產計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3筆、祭祀公業賴文雅之財產計有如附表二所示土地9筆等情,有嘉義縣民 雄鄉 公所100年11月23日嘉民鄉民字第1000021088號函所附被告申報「祭祀公業賴耀東土地清冊」(見本院卷第192頁)、「祭祀公業賴文雅土地清冊」(見本院卷第128頁)及如附表一、二所示土地登記謄本等在卷可稽。又原告主張其為上開二祭祀公業設立人 賴瓶 (大房)之派下子孫,其所佔派下權比例為960分之1(見本院卷第54頁),故本件訟爭派下權所佔上開二祭祀公業之比例即各為960分之1。揆諸上開說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3,294元(計算式如附表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見明附表一:被告祭祀公業賴耀東財產清冊┌─┬──────┬─┬──────┬───────┬──────┬──────┐│項│土地座落│地│面積│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價額│備註││次││目│(平方公尺)│現值(新臺幣)│(新臺幣)││├─┼──────┼─┼──────┼───────┼──────┼──────┤│1│嘉義縣民雄鄉││││││││新庄子段│道│1,680│2,400│4,032,000││││157-1地號││││││├─┼──────┼─┼──────┼───────┼──────┼──────┤│2│嘉義縣民雄鄉││││││││新庄子段│田│684│5,500│3,762,000││││157-2地號││││││├─┼──────┼─┼──────┼───────┼──────┼──────┤│3│嘉義縣民雄鄉│││││分割自祭祀公│││新庄子段│田│1,102│1,587│1,748,874│業賴耀東土地│││157-27地號│││││清冊所列同段││││││││157地號。│├─┼──────┼─┴──────┴───────┴──────┴──────┤││合計│9,542,874│└─┴──────┴──────────────────────────────┘附表二:被告祭祀公業賴文雅財產清冊┌─┬──────┬─┬──────┬───────┬──────┬──────┐│項│土地座落│地│面積│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價額(新│備註││次││目│(平方公尺)│現值(新臺幣)│臺幣;小數點││││││││以下4捨5入)││├─┼──────┼─┼──────┼───────┼──────┼──────┤│1│嘉義縣民雄鄉││││││││北斗段155地│田│298│7,300│2,175,400││││號││││││├─┼──────┼─┼──────┼───────┼──────┼──────┤│2│嘉義縣民雄鄉││││││││北斗段156地│田│479.24│7,300│3,498,452││││號││││││├─┼──────┼─┼──────┼───────┼──────┼──────┤│3│嘉義縣民雄鄉││││││││北斗段165地│田│1,125.50│7,300│8,216,150││││號││││││├─┼──────┼─┼──────┼───────┼──────┼──────┤│4│嘉義縣民雄鄉││││││││北斗段168地│建│4,640.57│8,035│37,286,980││││號││││││├─┼──────┼─┼──────┼───────┼──────┼──────┤│5│嘉義縣民雄鄉││││││││北斗段396地│道│564.41│12,500│7,055,125││││號││││││├─┼──────┼─┼──────┼───────┼──────┼──────┤│6│嘉義縣民雄鄉││││││││北斗段749地│建│812.54│9,513│7,729,693││││號││││││├─┼──────┼─┼──────┼───────┼──────┼──────┤│7│嘉義縣民雄鄉││││││││北斗段750地│建│22.22│8,021│178,227││││號││││││├─┼──────┼─┼──────┼───────┼──────┼──────┤│8│嘉義縣民雄鄉││││││││北斗段751地│建│52.19│12,500│652,375││││號││││││├─┼──────┼─┼──────┼───────┼──────┼──────┤│9│嘉義縣民雄鄉││││││││北斗段752地│建│290.20│12,500│3,627,500││││號││││││├─┼──────┼─┴──────┴───────┴──────┴──────┤││合計│70,419,902│└─┴──────┴──────────────────────────────┘附表三:原告所主張佔派下權比例及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表┌─┬──────┬──────┬───────┬──────┬─────┐│項││原告主張所佔│祭祀公業財產價│訴訟標的價額│備註││次│祭祀公業│派下權比例│額(新臺幣)│(新臺幣;小│││││││數點以下4捨│││││││5入)││├─┼──────┼──────┼───────┼──────┼─────┤│1│祭祀公業│1/960│9,542,874│9,940││││賴耀東│││││├─┼──────┼──────┼───────┼──────┼─────┤│2│祭祀公業│1/960│70,419,902│73,354││││賴文雅│││││├─┼──────┼──────┴───────┴──────┴─────┤││合計│83,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