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盈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盈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陳盈安因犯竊盜等數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宋松璟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徒刑部分)│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98年7月12日│98年7月3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同左││偵查(自訴)│署│││機關年度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3407號│98年度偵字第1587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後├────┼──────────┼──────────┤│事│案號│98年度壢簡字第2742號│100年度上易字第462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0月9日│100年3月3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定├────┼──────────┼──────────┤│判│案號│98年度壢簡字第2742號│100年度上易字第462號│││││││決├────┼──────────┼──────────┤││確定日期│99年1月18日│100年3月30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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