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49號
原   告  林文華
被   告  陳聖怡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3,9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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