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設定地役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簡上字第79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藍庭光 律師
劉志卿 律師被上訴人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設定地役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榮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法院書記官李培聞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設定地役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簡上字第79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藍庭光 律師
劉志卿 律師被上訴人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設定地役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榮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法院書記官李培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