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5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宗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宗吾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謝宗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李繼業受刑人謝宗吾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2月9日下午1│101年4月19日│││時3分為警採尿往││││前回溯5日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698號│偵字第4013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交簡上字││││588號│第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5月27日│102年2月22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交簡上字││││588號│第1號││判決├────┼────────┼────────┤││判決│101年7月2日│102年02月22日│││確定日期││(不得上訴)│├───┴────┼────────┼────────┤│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811號(基│執字第887號│││隆地檢102年度執││││再字第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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