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2365號債權人 陳彩枝弘翔 沙石場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秀香 即賓總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遲延利息之請求請自存證信函催告還款屆滿之翌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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