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72號原告江○維姓名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江○明姓名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簡○○姓名年籍詳卷被告 張智育 法定代理人 張文享 法定代理人 田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0
5年6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6月29日送達原告法定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狀清單1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書記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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