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348號債權人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稱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嘉華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6日裁定命於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5月3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