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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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80號原告 蔡穎鎮 原告 蔡世吉 原告 林詠彥 原告 陳武雄 原告 陳天賜 原告 陳昭男 原告 陳德男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宗暉 律師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興營造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91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75,8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1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60,69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書記官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