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簡字第2533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京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887,02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71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8,71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