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441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44133號
原   告 永欣豐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訴訟標的及請求之確實
之金額,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44條、第
249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及繕本,並未具體訴訟標的及請求之
確實金額,致使被告無從抗辯,不符前述起訴法定程式,爰
依前揭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並
提出繕本一份,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訟。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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