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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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94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佳訊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芳洲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盛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宗
訴訟代理人  蘇玲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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