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勞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簡字第28號
原   告  郭曉涵
       周金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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