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0年度羅簡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簡字第60號
原   告  簡惠寶
       簡宏傑
       簡漢順
       簡玉系
       簡玉飛
       簡淑君
       簡旺欉
       簡柳濱
       簡漢陽
       簡漢同
       簡漢鐘
       簡漢忠
被   告  黃張秀英
       黃玉珠
       黃全旺
       黃馨儀
       黃全興
       黃玉柔
       黃玉蘭
       許金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1
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八行關於「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
前」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
交付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羅東 簡易庭
法官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書記官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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