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營小字第323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吳祐吉
被 告 王自 在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營小字第323號請求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上午10時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
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中和
書 記 官 周信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肆仟肆佰壹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法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周信義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