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7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7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訴字第732號公訴檢察官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中明被告黃瑞林被告周顯道被告沈大鈞被告 陳明堂 被告 孫迺先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 律師被告 朱榮和 被告 何莉櫻 被告 余東娟 被告 吳建興 選任辯護人 邱玉萍 律師選任辯護人 黃福雄 律師被告 吳淑華 被告 呂理煌 被告 凃志佶 選任辯護人 蔡朝安 律師選任辯護人 姜宜君 律師被告 李政翰 被告 孫玉媛 被告 徐鴻欽 被告 張如佩 被告 許惠娟 被告 陳廷家 被告 陳政隆 被告 傅秀月 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文鵬 律師被告 彭寶展 被告 程雲生 被告 黃志明 選任辯護人 陳俊傑 律師被告 董家昌 被告 廖振瑜 被告 潘宇琴 被告 蔡美玲 被告 賴愉涵 被告 謝宜璋 前列二十四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林建和 被告 吳朝龍 選任辯護人 曾國龍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__年度偵字第__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__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所規定。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係__而其犯罪地又係在__,檢察官竟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首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
三、據上論結,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書記官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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