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動產擔保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43號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燕輝 被告 趙寶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動產擔保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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