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111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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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69,
7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吳素勤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