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4118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陳報名
訴訟代理人  譚榮旋
被   告 甲○○
            9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同年11月8日上午11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
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捌萬陸仟玖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四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違約金,另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本件依雙方約定書第12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則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實體方面: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9月30日簽立申請書向原告借款新
臺幣(下同)600,000元,借款期限自93年10月1日起至100
年10月1日止,利息則按年息3.845﹪計付,其逾期在6個月
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
金,如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詎被告自
96年7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
,尚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款項迄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
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個人借據暨約定書、放款利
率歷史資料表等件為證,被告又未提出任何書狀或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
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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