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1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 高等法院 臺南 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1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訴字第1130號上訴人即被告陳 甫銘 選任辯護人 黃紹文 律師
徐建光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余育誌 選任辯護人 李國禎 律師
熊家興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劉俊能 選任辯護人 李永裕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順仁 選任辯護人 林錫恩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蘇文斌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38號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100年8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622、3600、3601、8083、811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陳甫銘 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圖利聚眾賭博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劉俊能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圖利聚眾賭博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主刑及從刑;又犯非法持有衝鋒槍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其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如附表四編號㈠、㈡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其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如附表二、附表四編號㈠、㈡所示之物均沒收。
余育誌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圖利聚眾賭博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順仁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圖利聚眾賭博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陳甫銘(綽號甫銘)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並減刑後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97年8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劉俊能因妨害兵役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86年7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及3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96年6月7日縮刑執行完畢出監,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並減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7年8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陳甫銘為經營職業賭場,與劉俊能、余育誌(綽號 國賓 )、陳順仁(綽號 皮蛋 ),及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其中 郭浚萁吳政 益、 黃立翰劉泳麟張鴻明鄭棠升陸冠淋 、謝 東益林鴻榮蔡喻帆沈宏展楊瑞 益、 王東瀛韓振忠 、郭 順利 等人業經原審判決確定,另 李連生李南屏張育 瑋由原審另行審理),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及地點,由陳甫銘開設賭場,並分早、晚場舉行。其中由劉俊能負責早場,自上午2時起至下午5時止,以紙質天九牌為賭具(俗稱 貢鐘 ),賭博方式係由劉俊能或由賭客輪流作莊與其他3名賭客對賭,賭法係以2支紙質天九牌比大小,點數大者為贏,未持牌之其他賭客,可用夾子夾住號碼牌及賭資選擇押注3家閒家中之其他1家,若賭客押中,莊家則以1比1賠率賠付賭客,莊家每贏新臺幣(下同)10萬元,即由劉俊能等人抽頭1萬2千元;由余育誌負責晚場,自下午5時起至晚上10時止,以塑膠天九牌(俗稱黑粒)為賭具,其賭博方式係由余育誌或其他賭客輪流作莊,外莊三家,以4支天九牌比大小決定輸贏,在場賭客可選擇外莊三家之任一家押注金錢與莊家比大小,不論莊家或外莊贏,均由余育誌等人向贏家抽頭,每贏1萬元抽取300元,劉俊能除負責前述工作外,另負責賭場帳務與發放薪資給其餘受僱之人之工作,陳順仁則負責邀約賭客及管理賭場把風、載運賭客等事宜。
三、嗣先由劉俊能或同有犯意聯絡之 高昭雄 (由原審另行審理)出面承租如附表一所示臺南市○○區○○路2段936巷32號 旁鐵皮屋 、臺南市○○區○○路○○○巷○弄○號、臺南市安定區中崙37之1號、臺南市○○區○○○街○○巷○○號、臺南市歸仁區「淨國寺」附近雞寮、臺南市○○區○○路2段265之10號隔壁鐵皮屋、臺南市○○區○○路○○號、臺南市○○區○○路○○○號、臺南市○區○○路○○○號、臺南市○○區○○○路○段○○號、臺南市○○區○○路2段68號、臺南市○區○○路○○○○巷32之1號、臺南市○區○○○路1段341號等13處,作為賭博場所,並由 謝東 益(綽號東益)擔任記牌等工作; 楊瑞益 (綽號 慶仔 )擔任發夾子等工作;張鴻明擔任收抽頭金(俗稱便當盒)等工作;林鴻榮擔任疊牌支等工作;鄭棠升(綽號 旺仔 )、蔡喻帆(綽號 菜脯 )、李連生(綽號 李仔 )、劉泳麟(綽號 阿林仔 ),擔任司機駕駛車牌號碼不詳之自小客車或廂型車,在臺南市仁德區「家樂福大賣場」附近等處,載送賭客至上處賭場賭博等工作;王東瀛(綽號 阿東 )、韓振忠(綽號 白菜 )、 郭順 利(綽號順利),擔任把風及過濾賭客身分等工作,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經營賭場。
四、陳甫銘、余育誌、陳順仁與劉俊能為擴展賭場範圍,竟又由 吳政益 、李南屏、 張育瑋 負責租得高雄市○○區○○路○○○巷○○○弄○○號、高雄市○○區○○路○巷○○號對面鐵皮屋、高雄市○○區○○○路○○號之1旁停車場等3處,作為賭博場所,並邀約賭客,劉俊能、余育誌亦分別負責早場之貢鐘及晚場(經營時間改為凌晨1時起至凌晨6時止)之黑粒賭場之工作,並由 謝東益 擔任記牌等工作; 郭峻萁 擔任洗牌等工作;楊瑞益擔任發夾子等工作;張鴻明擔任收抽頭金等工作;鄭棠升、蔡喻帆、李連生、劉泳麟、陸冠淋、沈宏展(綽號展啊)等人,擔任駕駛車牌號碼不詳之自小客車或廂型車,在高雄市岡山區、永安區等指定地點,載送賭客至上開賭場賭博等工作;王東瀛、韓振忠、黃立翰等人,擔任把風及過濾賭客身分等工作,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地,經營賭場。
五、劉俊能另明知槍砲彈藥為政府明令列管之管制物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於90年間某日,在台南市新化區某處,因綽號「 阿龍 」之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積欠其4、50萬元債務無法清償,竟同意「阿龍」以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德國HK廠MP5型、槍號為80283、口徑9MM之制式衝鋒槍1枝(含彈匣1個,紅外線瞄準器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口徑9MM之制式子彈28顆(於鑑定時試射9顆後,剩餘19顆)抵債,未經許可而持有上開槍、彈,並將之置放於臺南市○○區○○○街○○○巷○○號1○○○區○○路○號等住處。
六、查獲經過:㈠於99年8月4日下午2時許,在臺南市○○區○○○街○○巷○○
號,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高昭雄、李連生、張鴻明、 郭順利 、楊瑞益、謝東益等人,聚集 王富雄莊傑民林晏慈蔡麗梅黃錦秀 、李 劉淑珍朱林秀霞蔡永欽 、黃 吳金枝劉子綺蘇華林蔡永吉柯文昌張馨云 、郭 劉美娥黃美珍林文壹方俊雄 、陳 邱素雲陳秀金徐渼蓴阮氏貝鄭文傑陳朝鑫林淑梅潘秀花許春李正芳蘇麗珍柯廷融李秀鑾李重濟郭寶川吳鳳珠林素蘭林寶玉洪宜羚葉馨宜陳素玉張珠美蔡秉勳吳道明黃文賢莊素英曾碧蘭陳吳鳳妹王珠環黃淑貞曾秀花林嘉樹吳九妹蘇素湄陳秋暖李吳金秀蘇秀月孫鵬博許瑞聖楊秀敏黃劉仁許玉卿阮氏思阮氏玉紅梁氏珊葉惠櫻丁金星尤春桃張謙福吳耀能王吳燕洪吳麗華黃碧雲劉建業黃聲燕李永春王秀雲李美麗洪秀梅鄧進長陳鈥娟吳錐黃錦瑜蔡美英許金財陳羿瑔王進壽吳三龍張陳秀珠李盈東王海祥黃金燦穆玉珠黃鄭秀美蔡淑敏梅氏妙陳芳男劉茂基劉金華吳何水治黃亞珊曾鈺貴伍錦娘蔡家基劉晉彰李益郎許秀倩梁明豐蔡豐名鄭昀甄田鄭宰黃麗珠郭惠鈴蔡位蘭施瑞麒施陳月裡 、張 陳金桃林鈺芳 等116名賭客,以俗稱貢鐘之賭法賭博。嗣於同日下午3時35分許,在上址,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㈠之物。
㈡嗣於:
1、100年2月24日凌晨1時許,陳甫銘、余育誌、吳政益、李南屏、張育瑋等人,聚集 陳耀慶楊明仁王証郎陳杰宏 、李盈東、 李允吉江宗原 、許金財、 侯朝卿黃博志蔡蒼澤黃偉盛林順得郭俊忠李清旺顏士博涂明宏郭政男李建榮 (以上19人,另為緩起訴處分)等人,在高雄市○○區○○路○巷○○號對面鐵皮屋玩賭天九牌,迄至同日凌晨4時5分許,經警持搜索票,在上處地點當場搜索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2、100年2月24日上午6時許,為警持搜索票,在臺南市○○區○○路4段477號陳甫銘住處搜索,扣得筆記本6本、帳證資料24張。
3、100年2月24日上午6時42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臺南市○○區○○路○號劉俊能住處搜索,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七、案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及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件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於下述本院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依據之各項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均未聲明異議,復經本院於審理時逐一提示予檢察官、被告、辯護人表示意見,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對於本院所為之提示,就證據能力方面並無爭執,且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上開證據復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採納該等證據自無礙被告於程序上之彈劾詰問權利,以之為本案證據並無不當,自得採為本件認定事實之基礎,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訊據被告4人對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共同意圖營
利,與如附表所示之人,提供場所、聚眾賭博之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郭浚萁、吳政益、黃立翰、劉泳麟、張鴻明、鄭棠升、陸冠淋、李南屏、張育瑋、謝東益、林鴻榮、蔡喻帆、沈宏展、李連生、楊瑞益、王東瀛、韓振忠、郭順利、高昭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大致相符,並與證人即賭客王富雄、莊傑民、林晏慈、蔡麗梅、黃錦秀、李劉淑珍、朱林秀霞、蔡永欽、黃吳金枝、劉子綺、蘇華林、蔡永吉、柯文昌、張馨云、郭劉美娥、黃美珍、林文壹、方俊雄、 陳邱素雲 、陳秀金、徐渼蓴、阮氏貝、鄭文傑、陳朝鑫、林淑梅、潘秀花、許春、李正芳、蘇麗珍、柯廷融、李秀鑾、李重濟、郭寶川、吳鳳珠、林素蘭、林寶玉、洪宜羚、葉馨宜、陳素玉、張珠美、蔡秉勳、吳道明、黃文賢、莊素英、曾碧蘭、陳吳鳳妹、王珠環、黃淑貞、曾秀花、林嘉樹、吳九妹、蘇素湄、陳秋暖、李吳金秀、蘇秀月、孫鵬博、許瑞聖、楊秀敏、黃劉仁、許玉卿、阮氏思、阮氏玉紅、梁氏珊、葉惠櫻、丁金星、尤春桃、張謙福、吳耀能、王吳燕、洪吳麗華、黃碧雲、劉建業、黃聲燕、李永春、王秀雲、李美麗、洪秀梅、鄧進長、陳鈥娟、吳錐、黃錦瑜、蔡美英、許金財、陳羿瑔、王進壽、吳三龍、張陳秀珠、李盈東、王海祥、黃金燦、穆玉珠、黃鄭秀美、蔡淑敏、梅氏妙、陳芳男、劉茂基、劉金華、吳何水治、黃亞珊、曾鈺貴、伍錦娘、蔡家基、劉晉彰、李益郎、許秀倩、梁明豐、蔡豐名、鄭昀甄、田鄭宰、黃麗珠、郭惠鈴、蔡位蘭、施瑞麒、施陳月裡、 張陳金桃 、林鈺芳、 張瑞雄 、陳耀慶、楊明仁、王証郎、陳杰宏、李盈東、李允吉、 林彩雲林芸岑黃薏方 、江宗原、許金財、侯朝卿、黃博志、蔡蒼澤、 王朝生陳誼瑄 、黃偉盛、林順得、郭俊忠、李清旺、顏士博、涂明宏、 劉明芳楊惠茹 、郭政男、李建榮於警詢之證述相符,復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扣押可佐,並有被告陳甫銘等人持用之行動電話通聯紀錄及通訊監察譯文各1份、各賭場現場蒐證照片1份附卷可稽。
㈡又關於被告4人參與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情形如下:
1.被告陳甫銘於警詢時自承:台南地區○○○區○○○路○○區○○路市立醫院附近、國民路、歸仁區八甲、仁德區、新化區左鎮附近等處,都是伊獨資等語(見偵㈠卷第104頁),復供稱伊於100年農曆過年後將賭場遷移到高雄市○○區○○路某鐵皮屋,伊之前在高雄市岡山地區設立賭場等語(見偵㈠卷第2至3頁),而其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對檢察官起訴其經營如附表一所示賭場之事實亦均為認罪之表示(見原審卷㈠第212頁背面、本院卷㈡第63頁),並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如附表一所示之賭場都是伊自己一人在經營等語屬實(見本院卷㈡第64頁)。而關於其餘被告所負責部分則供稱:白天場由被告劉俊能負責、晚上場由被告余育誌負責(見偵㈠卷第10頁)、「紙鐘(天九牌)」的帳是被告劉俊能在處理,「黑粒(仔)」是被告余育誌在處理(見偵㈢卷第29、88頁)、被告陳順仁基本上他負責聯絡賭客(見原審卷㈠第219頁背面)、被告余育誌、陳順仁是伊給他們工錢,余育誌他的獲利沒有固定的標準,有獲利的話隨伊斟酌,被告劉俊能基本上是吃紅,陳順仁領固定錢沒錯,有賺錢伊本身每個都給付500元,陳順仁人緣好,也會給他吃紅等語(見原審卷㈠第219頁背面),於本院審理時仍供稱被告劉俊能、余育誌、陳順仁都是他僱用的,薪水基本上是1千元,就一個意思而已,主要是吃紅部分,被告劉俊能幫他管帳,並負責白天場等語(見本院卷㈡第65至66頁)。
2.而被告劉俊能於偵查中亦供稱:伊受僱於被告陳甫銘經營流動性(天九)職業賭場,負責作莊、抽頭、賭資處理等工作,並向陳甫銘領取賭場作莊分紅為酬勞等語(見偵㈠卷第72頁),復供稱:賭場都是陳甫銘一人經營的,伊在賭場負責管錢、記帳等語(見偵㈠卷第78、80頁),而其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對檢察官起訴其參與如附表一所示賭場經營之事實亦均為認罪之表示(見原審卷㈠第212頁背面、本院卷㈡第63頁)。而關於其餘被告部分,除前述供稱其受僱於陳甫銘外,其餘被告所負責部分於偵查中則證稱:余育誌他們是用塑膠硬製的天九牌玩黑粒(見偵㈠卷第78頁)、皮蛋(陳順仁)負責call客及公車派遣也由他處理(見偵㈡卷第21頁)等語。
3.又被告余育誌於偵查中亦供稱:我們是負責晚上這一場,伊只有跟陳甫銘合作「黑粒」部分等語(見偵㈠卷第24、61頁),並供稱:晚上場的帳是伊管的,「黑粒仔」是伊負責等語(見偵㈡卷第35、48、62頁),而其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對檢察官起訴其參與如附表一所示賭場經營之事實亦均為認罪之表示(見原審卷㈠第213頁、第218頁背面、本院卷㈡第63頁)。而關於其餘被告部分,則證稱:我只知道賭場是陳甫銘的,賭場白天場與晚上場都是陳甫銘的,劉俊能負責白天(見偵㈠卷第26、57頁)、晚場「黑粒仔」賭場抽頭金交給陳甫銘(見偵㈡卷第28頁)、白天「貢鐘」由劉俊能主持,陳甫銘是白天場與晚上場的幕後老闆,我們都把錢、帳交給他(見偵㈡卷第34、35頁)等語。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薪水由陳甫銘發的,白天由劉俊能負責賭客賭「貢鐘」,並收取抽頭金交給陳甫銘等語(見本院卷㈡第68至69頁)。
4.另被告陳順仁於偵查中亦供稱:伊受僱於陳甫銘所經營的賭場,起先是負責把風為主,後來改接電話、招攬賭客及作賭場每日開銷之帳務登錄等工作,並向陳甫銘領取賭場每日1千元酬勞,若當天賭場有賺錢陳甫銘會多發5百元給員工稱當獎金等語(見偵㈡卷第251頁),並供稱:伊於陳甫銘之賭場工作,伊只負責白天場,剛開始在賭場把風,後陳甫銘叫伊進賭場內聽電話、接賭客的工作(見偵㈡卷第266頁),復供稱:伊作賭場雜支等語(見偵㈢卷第17頁),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在賭場幫忙看門,有時候幫忙聯絡客人等語屬實(見本院卷㈡第70頁背面),而其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對檢察官起訴其參與如附表一所示賭場經營之事實亦均為認罪之表示(見原審卷㈠第213頁、本院卷㈡第63頁)。而關於其餘被告部分,除前述其受僱於陳甫銘,向其領取薪水外,並一再證稱:賭場是陳甫銘經營,賭場的老闆是陳甫銘等語(見偵㈡卷第251、256、本院卷㈡第70頁背面),並證稱:劉俊能負責管帳,老闆是陳甫銘,並由陳甫銘交代劉俊能,劉俊能再將薪水發給他,如附表一所示16處賭場都是陳甫銘經營,並由劉俊能負責白天場等語(見本院卷㈡第71至72頁)。
5.至偵查中擔任賭場收取抽頭金之共犯張鴻明亦陳稱:陳甫銘之賭場,早場現場是劉俊能負責、晚場現場是余育誌負責(見偵㈢卷第111頁)、共犯即擔任賭場記牌兼載運賭客之謝東益亦陳稱:陳甫銘是擔任賭場老闆,劉俊能是負責賭場帳務,實際負責人是陳甫銘等語(見偵㈡卷第188、205頁)、共犯即賭場臨時工林鴻榮亦陳稱:劉俊能負責早場,余育誌負責晚場(見偵㈡卷第287頁)、擔任開車接送賭客之共犯沈宏展亦陳稱:劉俊能從事天九牌職業賭場內莊家的工作(見偵㈡卷第306頁)、共犯高昭雄亦陳稱:賭場實際負責人是陳甫銘,管錢及發錢給工作人員的是劉俊能(見偵㈡卷第335頁)、共犯即擔任賭場記牌人員楊瑞益亦陳稱:陳甫銘是賭場老闆,劉俊能負責管理帳務,並負責賭場指揮調度,看賭場經營狀況分紅(見偵㈡卷第365、385頁)、共犯即擔任載送賭客之駕駛劉泳麟、蔡喻帆、沈宏展、鄭棠升、李連生則均陳稱:渠等在賭場擔任司機負責載送賭客或把風之工作都是皮蛋(陳順仁)負責聯絡渠等去載人等語(見偵㈢卷第10頁背面、第
66、223、306、329、351頁),擔任把風之共犯王東瀛、韓振忠、郭順利、謝東益則均陳稱:都是皮蛋(陳順仁)找渠等去賭場擔任把風工作(見偵㈢卷第51、80、189、293、299頁)等語。
㈢綜上被告陳甫銘、余育誌、劉俊能、陳順仁前開彼此供述,
與其他擔任收取抽頭金、記牌、把風、載運賭客工作之其餘共犯供述互核以觀,堪認如附表一所示之賭場是由被告陳甫銘負責經營,並由被告劉俊能負責白天場,以紙質天九牌為賭具由劉俊能或由賭客輪流作莊與其他3名賭客對賭並抽頭圖利,由被告余育誌負責晚場,以塑膠天九牌為賭具,由余育誌或其他賭客輪流作莊抽頭圖利,被告劉俊能除負責前述工作外,另負責賭場帳務與發放薪資給其餘受僱之人之工作,被告陳順仁則負責邀約賭客及管理賭場把風、載運賭客等事宜乙節屬實。
㈣再訊據被告劉俊能係於100年2月24日為警查獲回溯10年前即
90年間,即自綽號「阿龍」處取得前開槍彈,先後置於前開處所,而繼續非法持有至為警查獲時止乙節,迭經被告劉俊能於台南市調查處及檢察官訊問時供承在卷(見100年度偵字第3600號卷第5、7頁、偵㈠卷第78頁),並有在被告位於臺南市○○區○○路○號住處搜索扣得之德國HK廠MP5型,槍號為80283,口徑9MM之制式衝鋒槍1枝(含彈匣1個,紅外線瞄準器1支)、子彈28顆、子彈盒1盒、槍揹帶1條、擦槍用襪子1條、槍揹包1只等如附表四編號㈠、㈡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又上開扣案衝鋒槍1支及子彈28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依檢視法、性能檢驗法、試射法、比對顯微鏡法鑑定結果,認送鑑衝鋒槍1枝,係口徑9MM之制式衝鋒槍,為德國HK廠MP5型,槍號為80283,槍管內具6條右旋來復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而送鑑子彈28顆,認均係口徑9MM制式子彈,採樣9顆試射,可擊發,認均具殺傷力等情,有該局100年4月1日刑鑑字第1000031724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見100年度偵字第3600號卷第42、43頁),足認被告劉俊能此部分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㈤綜上所述,被告自白部分有前開補強證據足以佐證,並互核
一致,自足堪認其自白部分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及撤銷原判決之理由:㈠論罪部分:
1.被告陳甫銘、劉俊能、余育誌、陳順仁等意圖營利,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並收取抽頭金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提供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又被告4人彼此間及與郭浚萁、吳政益、黃立翰、劉泳麟、張鴻明、鄭棠升、陸冠淋、謝東益、林鴻榮、蔡喻帆、沈宏展、楊瑞益、王東瀛、韓振忠、郭順利(以上業經原審判決確定)、李連生、李南屏、張育瑋(另由原審審理判決)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10、12至20、22、36、87、88、101、102、104、105號,於連續多日供給同一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均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接續行為,僅論以單一之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又被告於如附表一所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等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其中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又被告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時間、地點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其犯意各別、行為各異,應分論併罰。
又被告劉俊能前開持有衝鋒槍及子彈之行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衝鋒槍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被告同時持有衝鋒槍及子彈,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衝鋒槍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其中法定刑較重之非法持有衝鋒槍罪論處,並與前述所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異,亦應分論併罰,另被告劉俊能係自90年間起即已自「阿龍」處非法取得而繼續持有上開槍彈至100年2月為警查獲時止,其自取得時起犯罪行為即已完成,其後持有槍彈之行為,乃行為之繼續,僅論以一罪,又被告於99年間某日起回溯至90年間某日持有前開槍彈之行為,檢察官起訴事實雖未敘及,惟因其與起訴事實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復因被告劉俊能對其犯未經許可持有槍彈罪部分上訴,此有關係之部分亦視為上訴,本院自得一併審究,附此說明。又被告陳甫銘、劉俊能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等情,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各應加重其刑。
2.又未經許可寄藏、持有槍彈為繼續犯,於其終止持有之前,犯罪行為仍在繼續實施之中,其間法律縱有變更,但其行為既繼續實施至新法施行以後,自無行為後法律變更,應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適用其行為終止時之法律論處(最高法院89年度台非字第186號判決意旨參照)。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雖先後於93年6月2日、94年1月26日、97年11月26日、98年5月27日、100年1月5日數度修正公布,及刑法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惟被告劉俊能未經許可持有槍彈之犯行既自90年間某日起,迄100年2月24日被查獲時而終止,自應適用修正後即現行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刑法之規定。另被告劉俊能犯非法持有衝鋒槍罪,其宣告刑逾有期徒刑1年6個月,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4項規定,亦無該條例減刑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㈡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原審認被告4人事證明確,各論以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提供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及以一行為犯前開二罪名,從一重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並論被告劉俊能另犯未經許可持有衝鋒槍及子彈罪,且係以一行為犯之,應從重未經許可持有衝鋒槍罪論處,而與其前開所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分論併罰,復以被告陳甫銘、劉俊能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固非無據,惟查:
1.本件賭場係由被告陳甫銘經營,並由被告劉俊能負責白天場,以紙質天九牌為賭具由劉俊能或由賭客輪流作莊與其他3名賭客對賭並抽頭圖利,由被告余育誌負責晚場,以塑膠天九牌為賭具,由余育誌或其他賭客輪流作莊抽頭圖利,被告劉俊能除負責前述工作外,另負責賭場帳務與發放薪資給其餘受僱之人之工作,被告陳順仁則負責邀約賭客及管理賭場把風、載運賭客,並向被告陳甫銘領取薪水或吃紅而受僱於陳甫銘等方式,共同意圖營利提供場所及聚眾賭博,已經本院認定如上,並無證據足以證明該賭場是由被告4人共同出資經營,原審認被告4人有共同出資組成「甫銘賭場」之職業賭場乙情,尚有未妥。
2.而被告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亦有於附表一編號44之時間、地點,與如附表一編號44所示之共犯為共同意圖營利提供場所及聚眾賭博之行為,原審就此部分疏未論列,亦有不當。
3.且被告劉俊能係自90年間起即已自「阿龍」處非法取得而繼續持有上開槍彈至100年2月為警查獲時止,其自取得時起犯罪行為即已完成,其後持有槍彈之行為,乃行為之繼續,僅論以一罪,故被告於99年間某日起回溯至90年間某日未經許可持有前開槍彈之行為,檢察官起訴事實雖未敘及,惟因與起訴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應認仍為起訴效力所及,原審就被告劉俊能此部分犯行疏未一併審酌,自有未恰。
4.又被告等人除附表一編號1至10、12至20、22、36、87、8
8、101、102、104、105號,係於同一賭博場所,連續多日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可認為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為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而認屬法律概念之一接續行為,應僅論以單一之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外,其各該編號之行為,與附表一所示其餘編號之多次意圖營利提供賭博、聚眾賭博行為,雖具有反覆、繼續之多數行為, 惟渠 等多次犯行,先後在臺南、高雄各地多處不同賭博場所,與不同賭客賭博,賭博時間長達一年,殊難謂為同地或密切接近而具有密不可分之關係,應各自獨立構成一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與聚眾賭博罪,原審未予區別,認被告4人所為如附表一所示各次行為,均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為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而認屬法律概念之一接續行為,僅論單純一罪,尚有未合。
5.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定執行刑後,與宣告罰金者,併執行之,刑法第51條第10款前段定有明文。原審就被告劉俊能犯非法持有衝鋒槍罪所宣告之徒刑,與所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所宣告之徒刑,定應執行刑後,就被告劉俊能所犯非法持有衝鋒槍罪併宣告之罰金刑,漏未諭知一併執行,自有違前開規定。
6.關於沒收部分:⑴再原審於理由已論述警方於99年8月4日至台南市○○區
○○○街○○巷○○號賭場搜索扣得之抽頭金1萬5千8百元為被告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100年7月29日判決書第10頁),業據被告陳甫銘於原審審理時供述明確(見原審卷㈠第216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宣告沒收,卻於主文欄關於被告陳甫銘、余育誌、陳順仁諭知罪刑項下,僅就如原審判決附表一所示之物(即本件附表二編號㈠之⒈至⒍、編號㈡、㈢所示,並無本件附表二編號㈠之⒎所示之抽頭金1萬5千8百元)諭知沒收,就此筆抽頭金漏未一併宣告沒收,亦有主文與理由矛盾之違法。
⑵按關於沒收之諭知,於共犯中之任何一人,均屬從刑,
基於共同犯罪行為,應由共犯各負全部責任之理論,凡必須沒收之物,於共犯之判決均應為沒收之諭知,原審既認被告劉俊能亦為共同正犯,然就如附表二編號㈡、㈢之物,漏未於被告劉俊能諭知罪刑項下併宣告沒收,顯有判決不適用共犯責任共通原則之違法。
⑶警方於100年2月24日自被告劉俊能住處扣得被告劉俊能
所有如附表二編號㈣所示之物,亦屬供被告等人犯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與聚眾賭博罪預備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劉俊能於原審(見原審卷㈡第91頁),及被告陳甫銘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見本院卷㈡第65頁),自應依刑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沒收,原審認無證據足認與被告所犯本件聚眾賭博犯行有關,而漏未一併諭知沒收,亦有未當。
7.被告陳甫銘上訴指摘原判決就附表一所示之犯行均論以接續犯有不當,及被告余育誌、劉俊能、陳順仁上訴辯稱渠等並非與被告陳甫銘共同出資經營賭場等,核屬有據,且原判決復有前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㈢科刑部分:
爰審酌被告陳甫銘經營賭場,並夥由被告劉俊能負責白天場,以紙質天九牌為賭具由劉俊能或由賭客輪流作莊與其他3名賭客對賭並抽頭圖利,由被告余育誌負責晚場,以塑膠天九牌為賭具,由余育誌或其他賭客輪流作莊抽頭圖利,被告劉俊能除負責前述工作外,另負責賭場帳務與發放薪資給其餘受僱之人之工作,被告陳順仁則負責邀約賭客及管理賭場把風、載運賭客等方式,共同意圖營利提供場所及聚眾賭博,並由陳甫銘除僱用前開被告外,復僱用人數眾多之共犯郭浚萁、吳政益、黃立翰、劉泳麟、張鴻明、鄭棠升、陸冠淋、謝東益、林鴻榮、蔡喻帆、沈宏展、楊瑞益、王東瀛、韓振忠、郭順利、李南屏、張育瑋、李連生、高昭雄等人共同經營職業賭場,場所多達16處,期間長達近1年,查獲之賭客逾百人,規模甚為龐大,對於社會經濟及治安影響頗鉅,及被告劉俊能持有制式衝鋒槍,火力強大,且持有多達28發子彈,造成社會治安之潛在危機,並兼衡被告陳甫銘國中畢業、被告劉俊能高中肄業、被告余育誌、陳順仁均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被告陳甫銘家中有母親、太太及兩名女兒、被告劉俊能家中有岳父母、太太及小孩、被告余育誌家中有父母親、太太及兩名女兒、被告陳順仁家中有母親、小孩等生活狀況,以及4名被告於本件參與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分有如上之次數、時間、地點、擔任之工作等情節程度輕重不一等一切情狀,就所犯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部分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另被告劉俊能犯非法持有衝鋒槍罪部分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被告陳順仁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劉俊能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被告劉俊能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10款之規定,宣告之有期徒刑與罰金刑併執行之,以示懲儆。
㈣沒收部分:
1.扣案之德國HK廠MP5型,槍號為80283,口徑9MM之制式衝鋒槍1枝(含彈匣1個,紅外線瞄準器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口徑9MM之制式子彈19顆(原扣案28顆,於鑑定時試射9顆後,剩餘19顆)為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即附表四編號㈠所示)。
2.警方於100年2月24日上午6時42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臺南市○○區○○路○號劉俊能住處搜索扣得之子彈盒1盒、槍揹帶1條、擦槍用襪子1條、槍揹包1只(即附表四編號㈡所示),為被告所有供其持有上開槍彈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劉俊能於台南市調查處人員詢問時供承在卷(見100年度偵字第3600號第7、8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3.警方於99年8月4日至台南市○○區○○○街○○巷○○號賭場搜索扣得之紙質天九牌21副、骰子65顆、鬧鐘(計時器)1個、桌巾1張、橡皮筋1包、夾子250個,為被告或共犯所有供其犯聚眾賭博罪所用之物,抽頭金1萬5千8百元為被告犯罪所得之物(以上如附表二編號㈠所示),業據被告陳甫銘於原審審理時供述明確(見原審卷㈠第216頁);另警方於100年2月24日在高雄市○○區○○路○巷○○號對面鐵皮屋搜索扣得之被告余育誌所有之雜記紙1張、記帳卡4張、賭資2萬2千3百元、行動電話手機1支等物,均為被告余育誌所有供其犯本件聚眾賭博罪所用之物(以上如附表二編號㈡所示),據被告余育誌於原審審理時供陳明確(見原審卷㈠第216頁背面);附表二編號㈢所示現金7千5百元及骰子1盒、天九牌1副均為被告及共犯所有供其犯本件聚眾賭博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張鴻明於審理時供陳在卷(見原審卷㈡第26頁背面)。又警方於100年2月24日自被告劉俊能住處扣得被告劉俊能所有如附表二編號㈣所示之物,亦屬供被告等人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預備所用之物,依據共犯責任共通原則,上開物品(即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應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在各被告犯聚眾賭博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㈤不予沒收之物:
1.鑑定試射之子彈9顆僅餘彈殼,已失去動能,喪失殺傷力,已非違禁物,不予宣告沒收。
2.警方於100年2月24日自被告劉俊能住處扣案之房屋租賃契約書26本、無線電對講機1台、雜記紙8張、記事本2本、雜記紙(記載警車車牌)1張,及現金121萬5700元,另如附表三所示之物(與附表二編號㈡、㈢同者除外),均無證據足認與被告所犯本件持有槍彈及聚眾賭博犯行有關,亦非違禁物,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6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10款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5項(原審誤引第2項)、第38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守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文福
法官翁金緞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劉俊能犯非法持有槍彈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被告劉俊能與其餘被告共同犯刑法第268條之罪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宛妮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法,持有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1項所列槍砲、彈藥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7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經營時間│地點│共犯│主刑與從刑之宣告│備註│├──┼────────────┼────────────┼────────────────┼──────────────┼──────┤│││A:台南縣○○鄉○○路177│陳甫銘、劉俊能、余育誌、陳順仁、│陳甫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附表│││1│99年3月1日至99年3日3日│巷6弄3號│蔡喻帆、鄭棠升、張鴻明、王東瀛、│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韓振忠│劉俊能處有期徒刑伍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余育誌處有期徒刑肆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陳順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B:台南縣○○鄉○○路○段│陳甫銘、劉俊能、余育誌、陳順仁、│同上│林鴻榮、楊瑞││2│93年3日4日至99年4月8日│936巷32號旁鐵皮屋│蔡喻帆、鄭棠升、張鴻明、王東瀛、││ 益自 99年4月1│││││韓振忠、(林鴻榮、楊瑞益)││日起參與│├──┼────────────┼────────────┼────────────────┼──────────────┼──────┤│││A:台南縣○○鄉○○路177│陳甫銘、劉俊能、余育誌、陳順仁、│同上│││3│99年4月9日至99年4月15日│巷6弄3號│蔡喻帆、鄭棠升、張鴻明、王東瀛、│││││││韓振忠、林鴻榮、楊瑞益│││├──┼────────────┼────────────┼────────────────┼──────────────┼──────┤││││陳甫銘、劉俊能、余育誌、陳順仁、│陳甫銘處有期徒刑玖月,如附表│郭順利自99年││4│99年4月16日至99年5月9日│B:台南縣○○鄉○○路○段│蔡喻帆、鄭棠升、張鴻明、王東瀛、│二所示之物均沒收。│5月1日起參與││││936巷32號旁鐵皮屋│韓振忠、林鴻榮、楊瑞益、(郭順利│劉俊能處有期徒刑捌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余育誌處有期徒刑柒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陳順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A:台南縣○○鄉○○路177│陳甫銘、劉俊能、余育誌、陳順仁、│陳甫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附表│││5│99年5月10日至99年5月14日│巷6弄3號│蔡喻帆、鄭棠升、張鴻明、王東瀛、│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韓振忠、林鴻榮、楊瑞益、郭順利│劉俊能處有期徒刑伍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余育誌處有期徒刑肆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陳順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B:台南縣○○鄉○○路○段│陳甫銘、劉俊能、余育誌、陳順仁、│陳甫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附表│││6│99年5月15日至99年5月17日│936巷32號旁鐵皮屋│蔡喻帆、鄭棠升、張鴻明、王東瀛、│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韓振忠、郭順利│││││││韓振忠、林鴻榮、楊瑞益、郭順利│劉俊能處有期徒刑肆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余育誌處有期徒刑叁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陳順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A:台南縣○○鄉○○路177│陳甫銘、劉俊能、余育誌、陳順仁、│同上│││7│99年5月18日至99年5月19日│巷6弄3號│蔡喻帆、鄭棠升、張鴻明、王東瀛、│││││││韓振忠、林鴻榮、楊瑞益、郭順利│││├──┼────────────┼────────────┼────────────────┼──────────────┼──────┤││││陳甫銘、劉俊能、余育誌、陳順仁、│陳甫銘處有期徒刑柒月,如附表│謝東益自99年││8│99年5月20日至99年6月2日│B:台南縣○○鄉○○路○段│蔡喻帆、鄭棠升、張鴻明、王東瀛、│二所示之物均沒收。│6月1日起參與││││936巷32號旁鐵皮屋│韓振忠、林鴻榮、楊瑞益、郭順利、│劉俊能處有期徒刑陸月,如附表││││││(謝東益)│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余育誌處有期徒刑陸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陳順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陳甫銘、劉俊能、余育誌、陳順仁、│陳甫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附表│││9│99年6月4日至99年6月5日│C:台南縣安定鄉中崙37號│蔡喻帆、鄭棠升、張鴻明、王東瀛、│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1│韓振忠、林鴻榮、楊瑞益、郭順利、│劉俊能處有期徒刑肆月,如附表││││││謝東益、沈宏展│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余育誌處有期徒刑叁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陳順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陳甫銘、劉俊能、余育誌、陳順仁、│陳甫銘處有期徒刑柒月,如附表│││10│99年6月6日至99年6月15日│D:台南縣○○鄉○○○街│蔡喻帆、鄭棠升、張鴻明、王東瀛、│二所示之物均沒收。│││││30巷27號│韓振忠、林鴻榮、楊瑞益、郭順利、│劉俊能處有期徒刑陸月,如附表││││││謝東益、高昭雄│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余育誌處有期徒刑伍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陳順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陳甫銘、劉俊能、余育誌、陳順仁、│陳甫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附表│││11│99年6月16日│E:台南縣歸仁鄉淨國寺附│蔡喻帆、鄭棠升、張鴻明、王東瀛、│二所示之物均沒收。│││││近雞寮│韓振忠、林鴻榮、楊瑞益、郭順利、│劉俊能處有期徒刑叁月,如附表││││││謝東益、高昭雄│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余育誌處有期徒刑叁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陳順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陳甫銘、劉俊能、余育誌、陳順仁、│陳甫銘處有期徒刑捌月,如附表│││12│99年6月17日至99年7月6日│D:台南縣○○鄉○○○街│蔡喻帆、鄭棠升、張鴻明、王東瀛、│二所示之物均沒收。│││││30巷27號│韓振忠、林鴻榮、楊瑞益、郭順利、│劉俊能處有期徒刑柒月,如附表││││││謝東益、高昭雄│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余育誌處有期徒刑柒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陳順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陳甫銘、劉俊能、余育誌、陳順仁、│陳甫銘處有期徒刑柒月,如附表│││13│99年7月7日至99年7月13日│F:台南縣○○鄉○○路○段│蔡喻帆、鄭棠升、張鴻明、王東瀛、│二所示之物均沒收。│││││265-10號隔壁│韓振忠、林鴻榮、楊瑞益、郭順利、│劉俊能處有期徒刑陸月,如附表││││││謝東益、高昭雄│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余育誌處有期徒刑伍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陳順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陳甫銘、劉俊能、余育誌、陳順仁、│陳甫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附表│││14│99年7月14日至99年7月18日│D:台南縣○○鄉○○○街│蔡喻帆、鄭棠升、張鴻明、王東瀛、│二所示之物均沒收。│││││30巷27號│韓振忠、林鴻榮、楊瑞益、郭順利、│劉俊能處有期徒刑伍月,如附表││││││謝東益、高昭雄│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余育誌處有期徒刑肆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陳順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陳甫銘、劉俊能、余育誌、陳順仁、│同上│││15│99年7月19日至99年7月23日│F:台南縣○○鄉○○路○段│蔡喻帆、鄭棠升、張鴻明、王東瀛、││││││265-10號隔壁│韓振忠、林鴻榮、楊瑞益、郭順利、│││││││謝東益│││├──┼────────────┼────────────┼────────────────┼──────────────┼──────┤││││陳甫銘、劉俊能、余育誌、陳順仁、│同上│││16│99年7月24日至99年7月28日│D:台南縣○○鄉○○○街│蔡喻帆、鄭棠升、張鴻明、王東瀛、││││││30巷27號│韓振忠、林鴻榮、楊瑞益、郭順利、│││││││謝東益、高昭雄│││├──┼────────────┼────────────┼────────────────┼──────────────┼──────┤││││陳甫銘、劉俊能、余育誌、陳順仁、│同上│韓振忠99年8││17│99年7月29日至99年8月2日│F:台南縣○○鄉○○路○段│蔡喻帆、鄭棠升、張鴻明、王東瀛、││月2日未參與││││265-10號隔壁│林鴻榮、楊瑞益、郭順利、謝東益、│││││││(韓振忠)│││├──┼──────────┬─┼────────────┼────────────────┼──────────────┼──────┤│││8││陳甫銘、劉俊能、余育誌、陳順仁、│陳甫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附表│││││月││蔡喻帆、鄭棠升、張鴻明、王東瀛、│二所示之物均沒收。│││││3││韓振忠、林鴻榮、楊瑞益、郭順利、│劉俊能處有期徒刑肆月,如附表│││││日││謝東益、高昭雄│二所示之物均沒收。│││18│99年8月3日至99年8月4├─┤D:台南縣○○鄉○○○街├────────────────┤余育誌處有期徒刑叁月,如附表││││日│8│30巷27號│陳甫銘、劉俊能、余育誌、蔡喻帆、│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月││鄭棠升、張鴻明、楊瑞益、郭順利、│陳順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4││高昭雄、李連生│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99年8月5日至99年8月6日│C:台南縣安定鄉中崙37號│陳甫銘、劉俊能、余育誌、陳順仁、│陳甫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附表│││19││之1│謝東益、蔡喻帆、郭順利、鄭棠升、│二所示之物均沒收。││││││張鴻明、王東瀛、韓振忠│劉俊能處有期徒刑伍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余育誌處有期徒刑肆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陳順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99年10月14日至99年10月15│G:台南市○○區○○路75│陳甫銘、劉俊能、謝東益、蔡喻帆、│陳甫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附表│陳順仁自10月││20│日│號│郭順利、鄭棠升、張鴻明、王東瀛、│二所示之物均沒收。│15日起參與│││││韓振忠、(陳順仁)│劉俊能處有期徒刑伍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陳順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I:台南市○○區○○○路2│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謝東益、│陳甫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附表│││21│99年10月17日│段59號│蔡喻帆、郭順利、鄭棠升、張鴻明、│二所示之物均沒收。││││││王東瀛、韓振忠│劉俊能處有期徒刑叁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陳順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99年10月21日至99年10月22│G:台南市○○區○○路75│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謝東益、│陳甫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附表│││22│日│號│蔡喻帆、郭順利、鄭棠升、張鴻明、│二所示之物均沒收。││││││王東瀛、韓振忠│劉俊能處有期徒刑肆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陳順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H:台南市○○區○○路2段│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陳甫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附表│││23│99年10月24日│68號│郭順利、沈宏展、鄭棠升、張鴻明、│二所示之物均沒收。││││││王東瀛、韓振忠│劉俊能處有期徒刑叁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陳順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G:台南市○○區○○路75│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24│99年10月25日│號│郭順利、沈宏展、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韓振忠│││├──┼────────────┼────────────┼────────────────┼──────────────┼──────┤│││I:台南市○○區○○○路2│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25│99年10月26日│段59號│郭順利、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韓振忠│││├──┼────────────┼────────────┼────────────────┼──────────────┼──────┤│││H:台南市○○區○○路2段│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26│99年10月28日│68號│郭順利、鄭棠升、張鴻明、王東瀛、│││││││韓振忠、沈宏展│││├──┼────────────┼────────────┼────────────────┼──────────────┼──────┤│││G:台南市○○區○○路75G│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27│99年10月29日│號│郭順利、沈宏展、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韓振忠│││├──┼────────────┼────────────┼────────────────┼──────────────┼──────┤│││J:台南市○○區○○路124│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28│99年10月30日│號│郭順利、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韓振忠│││├──┼────────────┼────────────┼────────────────┼──────────────┼──────┤│││K:台南市○區○○○路1段│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29│99年10月31日│341號│郭順利、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韓振忠│││├──┼────────────┼────────────┼────────────────┼──────────────┼──────┤│││G:台南市○○區○○路75G│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30│99年11月1日│號│郭順利、沈宏展、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I:台南市○○區○○○路2│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31│99年11月2日│段59號│郭順利、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G:台南市○○區○○路75G│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32│99年11月3日│號│郭順利、沈宏展、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J:台南市○○區○○路124│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33│99年11月4日│號│郭順利、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H:台南市○○區○○路2段│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34│99年11月5日│68號│郭順利、鄭棠升、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I:台南市○○區○○○路2│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35│99年11月6日│段59號│郭順利、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G:台南市○○區○○路75G│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陳甫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附表│││36│99年11月7至8日│號│郭順利、沈宏展、鄭棠升、楊瑞益、│二所示之物均沒收。││││││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劉俊能處有期徒刑肆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陳順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J:台南市○○區○○路124│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陳甫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附表│││37│99年11月9日│號│郭順利、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二所示之物均沒收。││││││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劉俊能處有期徒刑叁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陳順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I:台南市○○區○○○路2│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38│99年11月10日│段59號│郭順利、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G:台南市○○區○○路75G│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39│99年11月11日│號│郭順利、沈宏展、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I:台南市○○區○○○路2│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40│99年11月12日│段59號│郭順利、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J:台南市○○區○○路124│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41│99年11月13日│號│郭順利、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K:台南市○區○○○路1段│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42│99年11月14日│341號│郭順利、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G:台南市○○區○○路75G│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43│99年11月15日│號│郭順利、沈宏展、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44│99年11月16日│J:台南市○○區○○路124│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鄭棠升、│同上│││││號│張鴻明、王東瀛、韓振忠、楊瑞益│││├──┼────────────┼────────────┼────────────────┼──────────────┼──────┤│││G:台南市○○區○○路75G│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45│99年11月17日│號│郭順利、沈宏展、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J:台南市○○區○○路124│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46│99年11月18日│號│郭順利、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I:台南市○○區○○○路2│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47│99年11月19日│段59號│郭順利、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J:台南市○○區○○路124│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48│99年11月20日│號│郭順利、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K:台南市○區○○○路1段│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49│99年11月21日│341號│郭順利、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J:台南市○○區○○路124│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50│99年11月22日│號│郭順利、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G:台南市○○區○○路75G│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51│99年11月23日│號│郭順利、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J:台南市○○區○○路124│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52│99年11月25日│號│郭順利、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G:台南市○○區○○路75G│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53│99年11月26日│號│郭順利、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J:台南市○○區○○路124│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54│99年11月27日│號│郭順利、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I:台南市○○區○○○路2│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55│99年11月28日│段59號│郭順利、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L:台南市○區○○路○○○號│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56│99年11月30日││郭順利、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J:台南市○○區○○路124│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57│99年12月1日│號│郭順利、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G:台南市○○區○○路75G│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58│99年12月2日│號│郭順利、沈宏展、鄭棠升、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J:台南市○○區○○路124│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59│99年12月3日│號│郭順利、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M:台南市○區○○路1181│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60│99年12月4日│巷32之2號│郭順利、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61│99年12月5日│L:台南市○區○○路○○○號│郭順利、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J:台南市○○區○○路124│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62│99年12月6日│號│郭順利、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99年12月7日│G:台南市○○區○○路75G│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63││號│郭順利、沈宏展、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J:台南市○○區○○路124│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64│99年12月8日│號│郭順利、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L:台南市○區○○路○○○號│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65│99年12月9日││郭順利、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G:台南市○○區○○路75G│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66│99年12月10日│號│郭順利、沈宏展、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67│99年12月11日│L:台南市○區○○路○○○號│郭順利、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K:台南市○區○○○路1段│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68│99年12月12日│341號│郭順利、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J:台南市○○區○○路124│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69│99年12月13日│號│郭順利、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L:台南市○區○○路○○○號│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70│99年12月14日││郭順利、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劉泳麟、韓振忠│││├──┼────────────┼────────────┼────────────────┼──────────────┼──────┤│││G:台南市○○區○○路75G│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71│99年12月15日│號│郭順利、沈宏展、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J:台南市○○區○○路124│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72│99年12月16日│號│郭順利、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73│99年12月17日│L:台南市○區○○路○○○號│郭順利、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M:台南市○區○○路1181│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74│99年12月18日│巷32之2號│郭順利、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L:台南市○區○○路○○○號│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75│99年12月19日││郭順利、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J:台南市○○區○○路124│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76│99年12月20日│號│郭順利、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G:台南市○○區○○路75G│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77│99年12月21日│號│郭順利、沈宏展、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78│99年12月22日│L:台南市○區○○路○○○號│郭順利、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G:台南市○○區○○路75G│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79│99年12月24日│號│郭順利、沈宏展、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J:台南市○○區○○路124│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80│99年12月25日│號│郭順利、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M:台南市○區○○路1181│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81│99年12月26日│巷32之2號│郭順利、鄭棠升、張鴻明、王東瀛││││││││││├──┼────────────┼────────────┼────────────────┼──────────────┼──────┤││││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82│99年12月27日│L:台南市○區○○路○○○號│郭順利、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G:台南市○○區○○路75G│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83│99年12月28日│號│郭順利、沈宏展、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J:台南市○○區○○路124│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84│99年12月29日│號│郭順利、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85│99年12月30日│L:台南市○區○○路○○○號│郭順利、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G:台南市○○區○○路75G│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86│99年12月31日│號│郭順利、沈宏展、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J:台南市○○區○○路124│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陳甫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附表│││87│100年1月1日至100年1月2日│號│郭順利、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二所示之物均沒收。││││││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劉俊能處有期徒刑肆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陳順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陳甫銘、余育誌、鄭棠升、(李南屏│陳甫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附表│李南屏、吳政││88│100年1月1日至100年1月8日│N:高雄市○○區○○路321│、吳政益、張育瑋)│二所示之物均沒收。│益、張育瑋自││││巷100弄12號││余育誌處有期徒刑肆月,如附表│100年1月2日││││││二所示之物均沒收。│起參與│├──┼────────────┼────────────┼────────────────┼──────────────┼──────┤│││G:台南市○○區○○路75G│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陳甫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附表│││89│100年1月3日│號│郭順利、沈宏展、鄭棠升、楊瑞益、│二所示之物均沒收。││││││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劉俊能處有期徒刑叁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陳順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90│100年1月4日│L:台南市○區○○路○○○號│郭順利、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G:台南市○○區○○路75G│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91│100年1月5日│號│郭順利、沈宏展、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J:台南市○○區○○路124│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92│100年1月6日│號│郭順利、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93│100年1月7日│L:台南市○區○○路○○○號│郭順利、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J:台南市○○區○○路124│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94│100年1月8日│號│郭順利、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95│100年1月9日│L:台南市○區○○路○○○號│郭順利、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G:台南市○○區○○路75G│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96│100年1月10日│號│郭順利、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J:台南市○○區○○路124│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97│100年1月11日│號│郭順利、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G:台南市○○區○○路75G│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98│100年1月12日│號│郭順利、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99│100年1月13日│L:台南市○區○○路○○○號│郭順利、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J:台南市○○區○○路124│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蔡喻帆、│同上│││100│100年1月14日│號│郭順利、鄭棠升、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韓振忠│││├──┼──────────┬─┼────────────┼────────────────┼──────────────┼──────┤│││15││陳甫銘、劉俊能、陳順仁、李南屏、│陳甫銘處有期徒刑柒月,如附表│││││至││吳政益、張育瑋、郭順利、鄭棠升、│二所示之物均沒收。│││││21││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劉俊能處有期徒刑陸月,如附表│││││日│││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余育誌處有期徒刑伍月,如附表│││101│100年1月15日至100年1│22│N:高雄市○○區○○路321│陳甫銘、劉俊能、余育誌、陳順仁、│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月31日│日│巷100弄12號│李南屏、吳政益、張育瑋、郭順利、│陳順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鄭棠升、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23││陳甫銘、余育誌、鄭棠升、李南屏、││││││至││吳政益、張育瑋││││││31││││││││日│││││├──┼──────────┴─┼────────────┼────────────────┼──────────────┼──────┤││││陳甫銘、劉俊能、余育誌、陳順仁、│陳甫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附表│││││O:高雄市○○區○○○街6│李南屏、吳政益、張育瑋、謝東益、│二所示之物均沒收。│││102│100年2月2日至100年2月6日│8號之1旁停車場│蔡喻帆、郭順利、沈宏展、鄭棠升、│劉俊能處有期徒刑伍月,如附表││││││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韓振忠│余育誌處有期徒刑肆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陳順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陳甫銘、劉俊能、余育誌、陳順仁、│陳甫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附表│││││O:高雄市○○區○○○街6│李南屏、吳政益、張育瑋、謝東益、│二所示之物均沒收。│││103│100年2月8日│8號之1旁停車場│蔡喻帆、郭順利、沈宏展、鄭棠升、│劉俊能處有期徒刑叁月,如附表││││││楊瑞益、張鴻明、王東瀛、劉泳麟、│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韓振忠│余育誌處有期徒刑叁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陳順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陳甫銘、余育誌、李南屏、吳政益、│陳甫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附表│劉俊能、謝東│││││張育瑋、鄭棠升、張鴻明、劉泳麟、│二所示之物均沒收。│益、蔡喻帆、│││││郭順利、楊瑞益、陳順仁、(劉俊能│劉俊能處有期徒刑肆月,如附表│、沈宏展、王││104│100年2月9日至100年2月12│P:高雄市○○區○○路○巷│、謝東益、蔡喻帆、沈宏展、王東瀛│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東瀛自2月11│││日│20號對面鐵皮屋│)│余育誌處有期徒刑肆月,如附表│日起未參與││││││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陳順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100年2月19日至100年2月23│P:高雄市○○區○○路○巷│陳甫銘、余育誌、陳順仁、楊瑞益、│陳甫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附表│李南屏、張育││105│日│20號對面鐵皮屋│鄭棠升、張鴻明、劉泳麟、吳政益、│二所示之物均沒收。│瑋2月20日未│││││(李南屏、張育瑋)│余育誌處有期徒刑肆月,如附表│參與││││││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陳順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附表二:
┌──┬─────────────┬───────────────┐│編號│應沒收之物│備註│├──┼─────────────┼───────────────┤││⒈紙質天九牌21副│於99年8月4日(原審誤載為100年8│││⒉骰子65顆│月4日)下午2時許在臺南市歸仁區│││⒊鬧鐘(計時器)1個│大明二街30巷27號搜索扣押之物││㈠│⒋桌巾1張││││⒌橡皮筋1包││││⒍夾子250個││││⒎抽頭金新臺幣1萬5千8百元││├──┼─────────────┼───────────────┤││⒈雜記紙1張│於100年2月24日凌晨1時許,在高││㈡│⒉記帳卡4張│雄市○○區○○路○巷○○號對面鐵│││⒊現金新臺幣2萬2千3百元│皮屋搜索扣押之物│││⒋行動電話手機1支││││││││││├──┼─────────────┼───────────────┤││⒈現金新臺幣7千5百元│同上││㈢│⒉天九牌1副││││⒊骰子1盒││├──┼─────────────┼───────────────┤││⒈天九牌1副(內含骰子1盒)│100年2月24日上午6時42分許,在│││⒉紙質天九牌120副│臺南市○○區○○路○號劉俊能住││㈣│⒊紙質天九牌8副、骰子4組│處搜索扣押之物│└──┴─────────────┴───────────────┘附表三:(100年2月24日在高雄市○○區○○路○巷○○號對面鐵
皮屋搜索扣押之物)┌──┬────┬───────────────────┬────┐│編號│姓名│扣押物│備註│├──┼────┼───────────────────┼────┤│1│陳甫銘│1萬2千1百元、行動電話手機2支、名片3張│賭場人員││││、雜記紙10張、記帳單8張││├──┼────┼───────────────────┼────┤│2│余育誌│34萬7千5百元、支票5張、帳冊1本、帳冊4│同上││││張、互助會資料2張、行動電話手機3支(以│││││上在其駛用之自小客車上扣得)、雜記紙1│││││張、記帳卡4張、2萬2千3百元、行動電話手│││││機1支││├──┼────┼───────────────────┼────┤│3│李南屏│8萬零6百元│賭場人員│├──┼────┼───────────────────┼────┤│4│張育瑋│18萬3千5百元│同上│├──┼────┼───────────────────┼────┤│5│郭峻萁│7萬3千6百元、行動電話手機1支│同上│├──┼────┼───────────────────┼────┤│6│吳政益│行動電話手機1支│同上│├──┼────┼───────────────────┼────┤│7│張鴻明│7千5百元(抽頭金)、行動電話手機1支、│同上││││天九牌1副、骰子1盒││├──┼────┼───────────────────┼────┤│8│鄭棠升│8千8百元及行動電話手機3支│同上│├──┼────┼───────────────────┼────┤│9│陸冠淋│賭場日記帳冊5本及行動電話手機1支│同上│├──┼────┼───────────────────┼────┤│10│陳杰宏│1萬5千元│賭客│├──┼────┼───────────────────┼────┤│11│李盈東│18萬7千2百元│同上│├──┼────┼───────────────────┼────┤│12│李允吉│23萬3千1百元│同上│├──┼────┼───────────────────┼────┤│13│江宗原│3千元│同上│├──┼────┼───────────────────┼────┤│14│許金財│4萬元│同上│├──┼────┼───────────────────┼────┤│15│侯朝卿│4萬2千8百元│同上│├──┼────┼───────────────────┼────┤│16│黃博志│3萬6千元│同上│├──┼────┼───────────────────┼────┤│17│蔡蒼澤│2萬9千2百元│同上│├──┼────┼───────────────────┼────┤│18│黃偉盛│3萬3千2百元│同上│├──┼────┼───────────────────┼────┤│19│林順得│2萬零6百元│同上│├──┼────┼───────────────────┼────┤│20│郭俊忠│9萬3千2百元│同上│├──┼────┼───────────────────┼────┤│21│李清旺│7千5百元│同上│├──┼────┼───────────────────┼────┤│22│顏士博│6萬3千5百元│同上│├──┼────┼───────────────────┼────┤│23│涂明宏│1千8百元│同上│├──┼────┼───────────────────┼────┤│24│郭政男│6萬6千3百元│同上│├──┼────┼───────────────────┼────┤│25│李建榮│2萬6千元│同上│├──┼────┼───────────────────┼────┤│26│陳耀慶│10萬6千7百元、記事本2本、行動電話手機2│同上││││支││├──┼────┼───────────────────┼────┤│27│楊明仁│125萬1千元、白色名片紙1盒、計算機1台、│同上││││帳冊1本││├──┼────┼───────────────────┼────┤│28│王証郎│89萬元、帳冊1本、計算機1台││└──┴────┴───────────────────┴────┘附表四:
┌──┬────────────────┬───────────────┐│編號│搜索扣押之物│應沒收之物│├──┼────────────────┼───────────────┤││德國HK廠MP5型,槍號為80283,口徑│德國HK廠MP5型,槍號為80283,│││9MM之制式衝鋒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口徑9MM之制式衝鋒槍1枝(槍枝管││㈠│0000000000,含彈匣1個,紅外線瞄│制編號0000000000,含彈匣1個,│││準器1支)、口徑9MM之制式子彈28顆│紅外線瞄準器1支)、口徑9MM之制│││(其中9顆經試射而失其殺傷力)。│式子彈19顆。│├──┼────────────────┼───────────────┤│㈡│子彈盒1盒、槍揹帶1條、擦槍用襪子│子彈盒1盒、槍揹帶1條、擦槍用襪│││1條、槍揹包1只│子1條、槍揹包1只│├──┼────────────────┼───────────────┤││鋁製棒球棒(含袋子)7支、天九牌1│如附表二編號㈣所示│││副(內含骰子1盒)、紙質天九牌120││││副、房屋租賃契約書26本、無線電對││││講機1台(以上在1樓儲藏室扣得)、│││㈢│紙質天九牌8副、骰子4組、雜記紙8││││張、記事本2本、雜記紙(記載警車││││車牌)1張及現金新臺幣121萬5千7百││││元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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