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小字第3210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2年1月10日向原告借款新
台幣(下同)000000元,雙方約定於被告向鶯歌鎮農會貸款
下來時,大約於92年4月間返還前開借款,詎料屆期被告未
為清償,屢經原告催討而無效等情,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
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
元等情,業據提出借據影本乙紙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堪信為真實。雖被告另辯以被告前向原告之兒子即訴外人陳
信義買車,但後來 陳信義 又將該車偷回去云云,所辯顯係被
告與訴外人陳信義間之糾葛,與本件無涉,應另訴請求。從
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00000元,
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
,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之
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
           法院書記官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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