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220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板簡字第220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祥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板簡字第2203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4年10月25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5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明宗
   書記官 許崇興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零 陸佰元 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由被告祥陞實業有限公司簽發,經被告
丁○○背書,如附表所示之票據一紙,詎於附表所示提示日
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業據提
出與所述相符之原票據及退票理由單、存證信函等件影本各
一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票款及自提
示日起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而本件
為就適用簡易判決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併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官陳明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許崇興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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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發票人│發票日│提示日│金額│支票號碼│背書人│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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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信銀行│祥陞實│931225│931227│220600元│AC206423│丁○○│
│永和分行│業有限││││3││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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