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判字第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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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判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判字第92號聲請人 吳林珊 被告 葉宜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如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所載(如附件)。
二、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吳林珊具狀聲請交付審判,惟所訴案件尚未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駁回再議處分,且聲請人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即提出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揆諸前揭法條意旨,自屬程序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梁淑美
法官陳品謙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