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3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業晴 被上訴人即被告 駱寶雪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79,2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書記官陳麗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