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81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銘書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條件,本案既有上開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書記官賴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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