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050號原告 黃冠綸 被告 張世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8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黃光進法官王曼寧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