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523號原告 李鍾耀芬 (年籍資料詳卷)被告 江敏嘉 (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6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本案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林皇君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振燕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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