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113號原告劉○韋被告台灣瑋信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RobbyNiermann
沈澤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瑋信汽車有限公司、沈澤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原告請求被告瑋信汽車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54萬元,及被告沈澤瑋賠償原告30萬元,合計請求賠償金額8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