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12號原告 范瑞鳳 被告 曾木泰
陳玉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書記官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