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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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9號原告甲○○
7號被告辛○○
丙○○癸○○己○○上一人訴訟代理人戊○○被告庚○○
樓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壬○○○
子○○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原承租人 戴坤旺 及 戴添輝 之繼承系統表(並附具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如發現有未列為本件被告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共同被告,並按追加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書記官廖穎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