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5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56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瑞亮 手機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介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瑞亮手機配件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 蔡昱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56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其對第一審判決不服請求廢棄改判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書記官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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