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施懷
兼法定代理 張曉昀
人
被告張曉昀
被告 劉育榮
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167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邱明慧
通譯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88,819元整,及自民
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8%計算
利息暨自民國112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4,19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判決確
定日起自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與其所提證物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
未提出書狀為爭執,應認原告主張為有理由。
二、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邱明慧
法官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