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67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施懷

被告東鎰晟汽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曉昀

被告張曉昀

被告 劉育榮

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167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邱明慧

通譯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88,819元整,及自民

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8%計算

利息暨自民國112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4,19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判決確

定日起自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與其所提證物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

未提出書狀為爭執,應認原告主張為有理由。

二、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邱明慧

法官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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