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514號

原告 邵昭文

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 律師

被告 蔡福全

訴訟代理人 吳傑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管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裁定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補字第1135號撤銷意思表示事件家事訴訟(下稱系爭事件)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下稱系爭裁定)。茲系爭事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8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家上易字第18號判決確定等情,除據原告具狀陳報外,並有判決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12月27日函可參,則系爭事件既已確定,本院自得依原告聲請及依職權撤銷系爭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柯雅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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